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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打赏的“是”与“非”

图为此案的相关案卷。

导读

网络直播凭借自身传播的快捷性、互动性、灵活性,在大众生活中迅速普及,“打赏”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同时,打赏也为各大网络平台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途径。相应的,网络打赏衍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中,对婚内出轨女主播的网友网络打赏主播并给予其财物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认为网络打赏应属于合同行为,打赏的钱款不予返还,但主播对受赠的部分应予以返还。本案的判决强化了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识,弘扬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男子迷恋网络直播疯狂打赏

已婚男子贺某经常上网娱乐,逐渐迷上了网络直播。徐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内容为唱歌、聊天等。贺某对徐某的直播尤为钟情,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用于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徐某对贺某的慷慨打赏十分欣赏,时常在直播中与贺某言语互动,唱贺某喜欢听的歌曲等,让贺某十分愉悦,打赏更为频繁。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贺某使用他注册的ID账号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13318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贺某的三个某网络直播账号通过微信支付17万余元、通过支付宝支付8万余元,绝大部分用于购买“快币”对徐某直播的打赏。

贺某注册某网络直播平台时,平台要求他签署《用户服务协议》,其中载明:“快币”是某网络直播平台的专用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某网络直播平台内的付费服务,“快币”不得用于某网络直播平台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币”或将“快币”转让他人;可通过某网络直播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兑换“快币”。某网络直播平台也向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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